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九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