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