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