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