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