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