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