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