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