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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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