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和物品、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填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