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