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四十条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