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