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如条件许可,类同的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现场实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第七十七条对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实验笔录》,参加现场实验的人员应当在《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