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有关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然后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执行后果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