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