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分离,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