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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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