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