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