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