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