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