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