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