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离、退休;
调离公安机关;
辞去公职;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离、退休;
调离公安机关;
辞去公职;
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