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五章 晋升训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晋升训练 第三十条 凡已经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两年内可以不再重复参加同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训练时间、内容相同的职务晋升训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