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奖励工作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在编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奖励工作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