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公开、公平、公正;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