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奖匾、奖状由获得奖励的集体置放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