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