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其中,对申报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申报记一等功的处级以上建制单位和申报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公安部政工部门考核。对申报记一等功的非建制单位、科级以下建制单位和申报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公安部授权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考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