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 第八条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