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下达命令。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应当将所下达命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机关)。

命令下达后,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