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