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