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