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五节 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五节 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将所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数字证书等进行移交,清退涉密载体,并按规定执行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者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五节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