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六十条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徽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十二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