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