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