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