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