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已被设立质权;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