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