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