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