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