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证券交易场所。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